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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9 16:23:33 来源: 本站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要内容

    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

    2.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3.涉及学校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议决定的推进落实情况;拟出台的重大部署、重要制度、“三重一大”问题;拟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

    4.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涉及民族宗教的问题;涉及意识形态的动向;涉及医疗卫生与食品安全的重要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严重疾病、重大伤情等);重大异常情况(包括师生个人或团体赴国(境)外培训、访问、交流中出现异常情况或滞留不归等)。

    5.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不团结;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正常;干部、教职员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等

    6.中层正职干部、高层次人才辞职、调离、退休等情况。

    7.重要外事活动,包括外请专家、外事活动、因公(私)出国(境)及接待来访,以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

    8.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9.重要舆情,包括网络、各类媒体涉及学校有关工作、涉及校级领导班子、师生员工的重要情况。

    10.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学校提出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及处罚等情况。

    11.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其它的事项.

    三、程序原则

    1.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要求进行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各部门(单位)副职向正职报告,正职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2.请示报告的事项要尽可能全面,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掌握全面情况的,可先以电话、短信或口头等形式报告概况,然后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详细续报。

    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的活动动态安排,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提前收集整治,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以便协调校领导班子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请示报告必须责权一致、及时准确,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前能报告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有关领导准确全面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并交学校党政办备案。严格执行通讯畅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2.请示报告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坚持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请示报告后,要按领导意见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迟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将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并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该报告不报告,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将按违纪对待,严肃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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