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督办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15:05:00 来源: 本站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办工作机制,提高上级和学校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办理质量及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办工作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上级的安排部署、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方式,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推进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学校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务求落实。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办,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推诿,确保政令畅通。
(三)务求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督办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督查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督导办)是学校督办工作机构,行使学校赋予的督查督导职能。
第五条 学校赋予督查督导办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相关问题、列席相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等方面必要的职能和权限。
第六条 督查督导办主要负责学校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决定督办事项,具体落实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信息反馈和印发督办通报等工作。督查督导办不能直接或代替承办单位处理具体督办事项。
第七条 督查督导办可成立督查督导团,督查督导团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督查督导办工作人员为专职督办人员,从各单位以及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的工作人员为兼职督办人员。督查督导办负责对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兼职人员所在部门须为其开展督办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各单位是督办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教辅单位、附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分别是本单位党、政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督办事项。
第三章 督办事项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等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工作任务、各项短期计划、中长期规划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校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件、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反映的重大问题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十四条 督办的基本形式为专项督办和联合督办。
第十五条 专项督办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进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登记:在上级主管单位来文来电,学校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督查督导办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定海南师范大学督办通知,发送承办单位。
(二)督办落实:海南师范大学督办通知发出后,督查督导办要及时调研、跟踪了解承办单位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三)办结审查:督查督导办对承办单位提交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办事项,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督查督导办对承办单位提交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专项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督导办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联合督办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进行督办。联合督办由督查督导团在督查督导办的统一管理和安排下,按照专项督办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办和联合督办事项:
(一)领导批办:接到海南师范大学督办通知后,承办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督办通知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
(二)落实办理: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上报结果: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与海南师范大学督办通知一并报送督查督导办。
第十八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尚未办理或办结且无故不提交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的,督查督导办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
第十九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提出延期或撤销督办申请,经督查督导办研究,由相关领导批示的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延期或撤销督办。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可延期或撤销督办。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牵头单位组织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牵头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牵头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牵头单位报请督查督导办协调解决。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督办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督办的事项涉及保密要求的,督办人员在工作中要根据学校保密办的要求注意保密。
(二)督办事项的材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督办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其内容。
(三)不宜原件直接转办的事项,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可采取摘要报告的办法转办。
(四)上级的重大事项的办结材料,应专人送达,防止丢失泄密。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查督导办对各单位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并每月以督办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每学期末对承办单位的督办事项、办结率等进行统计并将结果向党委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每年的督办结果列为承办单位一项重要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学校年度总评和绩效考评中,并作为学校选拨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本年内受到一次催办的承办单位,由督查督导办公开约谈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
(二)本年内受到二次催办的承办单位,由组织部进行公开约谈。
(三)本年内受到三次催办(含三次)以上的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给予承办单位及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全校通报,并取消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期内被通报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单位相关责任人,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由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后,在规定时间内承办单位仍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结果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制度,纪检办对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督查督导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海南师范大学督办工作暂行办法》(海师办〔2014〕18号)同时废止。